由此导致的弊端也很明显:一是行政审批改革阻力会加大。
社会上存在着诸多重点中学、重点大学,甚至在重点中学和重点大学里面有还有重点班级。[4]肖蔚云、姜明安教授认为公民受教育权是指公民达到一定年龄并具备可以接受智力教育时进各级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
[17]教育的目标有三,一是教授学生基本知识,让学生了解人类基本的文明成果和生活常识。[20]E·格威狄·博格(E·GradyBogue)、金伯利·宾汉·霍尔(KimberelyBinghamHall):《高等教育中的质量与问责》,毛亚庆、刘冷馨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6页。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不够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是公民无法接受教育,中小学生、大学贫困生因无力支付昂贵学费而又举借无门中途辍学,农村教师缺乏导致大批学生被迫失学。但是对权利的追求会有层次性,物质条件的优劣会直接影响人们对不同权利的关注度。[6]秦惠民:《走入教育法制的深处——论教育权的演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针对这种情况,为了切实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维护义务教育的纯洁性,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应及时修改《义务教育法》,明令学校或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最大困境是所引证的法律——宪法缺乏司法的传统,我国现有的宪法基本上是被束之高阁的,在诉讼实践中很难起到如同基本法律的作用。[17] 王蓉:《加大教育财政投入需完善相关体制与机制》,载《人民教育》2008年第9期。
[16] E·格威狄·博格(E·Grady Bogue)、金伯利·宾汉·霍尔(Kimberely Bingham Hall):《高等教育中的质量与问责》,毛亚庆、刘冷馨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强化对教育经费的监管,要有严格的制度保障。国务院制定了《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十多项教育行政法规。既然各个地区教育水平不一样,那么不同的市、县的教育水平也会不一样,省自主命题根本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此时,教育的普及得到了重视,而一旦教育得到普及,如同其他社会现象(选举、言论、结社等)的出现,人们便会在其中寻求有利于自身的东西——权利。司法机关缺乏自身的独立性和应有的价值批判标准,没有很好地做到公民权利的彰显和对权力的限制。
[14]岳昌君:《十一五期间我国教育发展需求和供给预测》,转引自王蓉:《加大教育财政投入需完善相关体制与机制》,载《人民教育》2008年第9期,第5页。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以已停止适用为由于2008年12月18日发布公告关于废止了此批复。中国的学校设置分三、六、九等,国家重点、省重点、市重点等名号不仅刺痛了一般学校,更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自尊心。第一,建立完备的考试制度。
具体而言,法律缺少对教育经费投入的硬性规定,这种弹性造成了教育投入的不稳定。公民受教育权无法脱离了国家的积极扶持而运行,相反地,公民受教育权的存在和实现不仅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而且需要国家的立法保障和政府的政策的切实帮助。宪法文化的建设与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相似点但也有不同点,他们具有共生性,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在此基础上的公民受教育受到忽视也成为了情理之中之事。
(五)健全司法救济制度 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制度关系着权利的最终实现,如同其他权利的救济制度一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权利中的社会权利,这种权利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都面临着理论困境和法律困境,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权利种类一般只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教育权一般不能作为一种权利进行诉讼,现实法律操作过程中对受教育权的保护依据只是最高院的批复[22]。
[13] 李岚清:《教育访谈录》,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4]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公民受教育权是教育思想和人权思想不断进步的表现。从制度上完善教育公平还需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二)公民受教育权的涵义 一般认为,公民受教育权是属于宪法范畴的基本权利,然而公民受教育权的定义极富争议,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免费教育,全民教育这些教育理念也被诸多思想家提倡。[14]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教育投入不仅没有实现占GDP4%的预期目标,而且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将直接影响地区间教育水平的差距,教育的公平性也将大受影响。
此处规定,间接性地肯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民一般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性权利,其义务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或法人,面对两者的矛盾,国家一般能置身事外。
[8]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85页。先于受教育权概念出现的是人们内心对公民接受教育的认同,我国古代便不乏公民接受教育的理念。
根据国际平均水平,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式,该比例确定在4.5%—5%是适宜的。工业革命之前的生产,依靠的基本是经验,知识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并不突出。
[13]教育经费不足的后果非常严重,农村教育滞后,教育乱收费激增,教育水平低下,这些都与教育经费不足有莫大的关系。因此,公民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进入专题: 受教育权 法治保障 。(4)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上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考录取不平等。学校收取费用的名目与数额缺乏必要的监管。
公民提请法院保护的权利必须纳入可诉的范围,只有这样,公民才能真正步入‘法律殿堂,接近正义才有可能。教育部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了《中国汉语水平考试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民办高等学校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招生腐败是腐败问题在教育中的表现,如同司法腐败一样。行政救济的特点是效率,缺陷是行政机构之间的袒护使得公民受教育权难以获得实质救济。
一般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需要国家积极参与,只要能通过制度有效救济即可,这种被动性权利即是消极的基本权利。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主要包含二部分,一是高中阶段和职业教育中的收费,二是高等教育的收费,其中高等教育收费成为所有收费矛盾的焦点,而高等教育的高收费、乱收费又是高等教育收费问题的核心问题。国家的教育拨款是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同时也是最稳定的,因此是最重要的。为了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性,应立法禁止各类重点学校的设置。
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推行全免学费的政策后,学校仍然以照顾学生学习的名义变相地收取各种费用,使得义务教育大打折扣,名不副实。救济公民的受教育权实质上是一个宪法的司法化问题。
然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还是存在这一些固有缺陷,首先,这些法律制定的基础基本上是国家教育的需要,而绝非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而实际上公民一般也能通过各种途径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性权利。
在理论界,宪法司法化没有得到达成共识,甚至逐渐被边缘化。2.公民受教育权是社会权 社会权是相对于自由权而言的。